關于印發揚州市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揚人社〔2020〕48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經濟發展相關職能部門:
根據揚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揚州市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組織員工有序復工的通知》(揚控發〔2020〕93號)精神,制定《揚州市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補助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寶應縣、儀征市、高郵市參照本細則制定本地具體實施細則。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揚州市財政局
揚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9日
揚州市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補助實施細則
根據揚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揚州市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組織員工有序復工的通知》(揚控發〔2020〕93號),現就揚州市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補助制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補助對象 在本市依法注冊、持有效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且年度報告合格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
二、補助條件 申領就業服務補助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介就業的須為列入市工信局監測的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市“雙百強”工業企業和“專精特新”等重點企業。
(二)2020年2月20日至12月31日,為市區范圍內上述企業提供職業介紹服務,成功招錄勞動者并辦理錄用登記備案手續。
(三)為上述企業招錄的勞動者須新簽訂1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實際履行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含經批準緩繳、免繳社保、減半征收)2個月以上。 勞動者與企業續簽(含變更)勞動合同的,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不在申領范圍之內。招錄同一勞動者不重復享受就業服務補助。
三、補助標準 每成功介紹1人給予200元就業服務補助,對成功招錄2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給予補助。每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補助總額累計不超過40萬元。
四、申領程序
(一)自主申報。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接受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的稅源申報地同級人社部門申報。首次申報時間為2020年8月10日至8月31日,推介就業時間為2020年2月20日至6月30日;末次申報時間為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推介就業時間為202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申報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補助申報表》(附件1); 2.《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補助申報花名冊》(附件2); 3.《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副本)及相應年度報告合格證明材料; 4.接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介用工的企業提供的納稅證明材料; 5.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人力資源服務協議或招聘委托書、個人求職登記表等服務臺賬資料(留存備查); 6.勞動合同證明材料。
(二)審核公示。受理申報后的次月1日至10日,由各區(功能區)人社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通過社保信息系統進行比對核查,經同級財政部門聯合會審后,報市人社局復核。復核通過后,由市、區(含功能區)人社部門通過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資金撥付。市人社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同意,將補助資金下達至各區(功能區)財政,由各區(功能區)負責發放至相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五、其他事項
(一)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市“雙百強”工業企業和“專精特新”等重點企業名單以市工信局提供名單為準。
(二)人力資源服務分支機構須依法向經營所在地人社部門履行報告程序,申報時須提供人社部門報備證明材料和年度報告合格材料。
(三)市人社局各功能區辦事處負責駐區就業服務補助申報受理和初審,經功能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社局復核。
(四)就業服務補助所需資金市、區(功能區)財政各承擔50%,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市人社局負責市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服務補助實施的政策指導、監督檢查。各區(含功能區)人社部門負責就業服務補助業務申報的受理、審核、公示、資金發放等工作。
(六)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助資金行為的,一經發現,按規定收回支付的全部補助資金,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八)本細則由市人社局、財政局、工信局負責解釋
附件 /data/images/2020/06/15/file/20200615/20200615102028_2435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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